鉴定意见已被生效判决确认,鉴定中心还能撤销吗?

2024-10-16 17:38:30 dal 34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鉴定机构即作出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中,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鲁绪明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符某质要求,所作出的[2013]临鉴字第6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已经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对鉴定意见形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故贾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贾祥在原审中提供的视频,仅能反映鲁绪明在户外平地行走、坐下、喝水、拍腿等活动,不能证明鲁绪明在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方面不需要护理,故不足以推翻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已被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为有效证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即向一审法院发出《关于撤销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的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妨碍了民事诉讼,应为无效。

评析意见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60期(2017.2)

该案例涉及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法院应对鉴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但对鉴定机构要求撤回鉴定意见的情形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在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材料完备、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鉴定意见不能随意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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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被生效判决采用后,能否单方面撤销该鉴定意见?

不能。根据司法实践,鉴定意见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并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鉴定机构若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即撤销,妨碍民事诉讼,该撤销行为无效。法院会认定此类撤销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中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需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仅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下,法院才可能准许重新鉴定。仅因鉴定时间较长或提供一般性视频证据,不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法院通常不予准许。

如果鉴定中心发出撤销函,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会审查撤销函的合法性。若鉴定意见已被生效判决采信,且撤销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法院会认定该撤销行为无效,视为妨碍民事诉讼,不改变原判决的认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如再审)维权,而非依赖鉴定机构单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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