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如何认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
易琦 梁燕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2期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此类犯罪仍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构成要件,如是否属于‘专门’程序、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等。
制作并销售‘短信轰炸机’软件是否构成该罪?
构成。本案中钟某自制‘疯狗短信轰炸机’并销售,利用网站漏洞批量发送验证码短信,属于专门用于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其推广销售行为符合‘提供’要件,且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已造成实际危害,故被认定为该罪。钟某某参与销售同样构成共犯。
该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何区别?
该罪针对提供工具或程序的行为,而非法控制罪针对直接实施控制系统的行为。本案中钟某未直接控制系统,而是提供工具供他人使用,故适用前者。司法认定需重点区分‘提供’与‘使用’行为,并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及工具专用性(如是否仅用于非法目的)。